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处罚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机构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六条:“……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4年第653号修改)第三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9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五条:“非法转让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受理地点 焦东路3188号市国土资源局B207室、B215室 服务电话 0391-8786276、0391-8786232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8786236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等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执法监察科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执法监察科
审查 3.审查责任:执法监察科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执法监察科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执法监察科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执法监察科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法监察科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监察科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察科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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