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充装许可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处理措施。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及时申报定期检验。第五十八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实施本法规定的许可工作,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许可。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充装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政府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充装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等
征收(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3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5工作日
受理地点 人民路88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428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3568551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责任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鉴定评审 材料审核(包括充装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政府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充装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等材料);申请单位约请有资质的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现场审查,出具鉴定评审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派1名监察员对现场鉴定评审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责任 依法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制发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气瓶充装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责任 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事后监管责任 加强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和气瓶充装单位监督管理,保障充装工作质量。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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