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专利纠纷调解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6号)第八十五条:“除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请求,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一)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二)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三)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五)其他专利纠纷。对于前款第(四)项所列的纠纷,当事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的,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第八十一条:“当事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或者调解专利纠纷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工作日
受理地点 人民路889号阳光大厦B116室 服务电话 0391-3569873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3569827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立案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审查申请材料,依法决定是否受理;属于调解范畴的,及时将请求书副本通过法定形式送达被请求人,被请求人提交意见陈述书并同意进行调解的,予以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和被请求人进行调解的时间和地点;不属于调解范畴,或被请求人逾期未提交意见陈述书,或者在意见陈述书中表示不接受调解的,不予立案,并告知理由。
调解 2.调解责任:主持行政调解,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意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引导争议各方达成谅解;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签订调解协议书;未达成协议的,以撤销案件的方式结案,并通知双方当事人;因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归属纠纷请求调解的,当事人可以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理通知书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中止该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有关程序,待调解后,持调解协议书或撤销案件通知书办理恢复手续。
执行 3.执行责任:协议生效后,督促争议当事人按要求履行协议。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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