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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专利侵权纠纷处理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2000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5年12月2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五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作出处理决定的,可以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采用下列方式制止侵权行为:(一)对使用专利方法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且不得使用、转移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产品或者以任何方式将该产品投放市场。(二)对制造专利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毁或者拆解用于制造专利产品的专用设备,被请求人和相关的经营者不得使用或者转移已经制造的专利产品或者以任何形式将该产品投放市场。(三)对销售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产品的,责令其停止销售,被请求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尚未出售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四)对许诺销售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做出许诺销售的一切活动。(五)应专利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提请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对侵犯专利权的进出口货物依法进行处理。”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工作日
受理地点
人民路889号阳光大厦B116室
服务电话
0391-3569873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3569827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立案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审查申请材料,依法决定是否受理;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立案;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立案之日起7日内向被请求人送达请求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要求被请求人收到答辩通知后,在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请求人不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处理。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根据需要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技术鉴定。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审理
3.审理责任: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进行口头审理。需要进行口头审理的,通知涉案双方参加,现场进行举证、质证、辩论,以查明案情。
决定
4.决定责任:根据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书。
执行
5.执行责任:处理决定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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