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兼任、跨省担任或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民宗局
实施依据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国家宗教局令2006年第4号)第四条:“宗教教职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由拟任用该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活动场所征得该场所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该宗教教职人员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意见后,予以备案。”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收到宗教活动场所提交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已完成备案程序。”第十三条:“宗教教职人员一般只能担任一个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特殊情况下,需要兼任另一个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的,应当由该宗教活动场所征得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前置条件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上报备案。宗教教职人员一般只能担任一个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特殊情况,需要兼任别外一个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应由该场所征得当地宗教团体同意后,逐级上报备案。
所需材料 1、该场所管理组织民主协商情况的说明;2、拟任职人员的户籍证明复印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宗教教职人员证书复印件;3、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表。以前在其他宗教活动场所担任主要教职的,还须提交离任其他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注销备案证明。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45工作日 承诺时限 15工作日
受理地点 人民路88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120
投诉机构 办公室 投诉电话 0391-3569329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宗教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审查 2.审查责任:按照《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国家宗教局令2006年第4号)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审核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宗教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决定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准予备案的,颁发备案通知;不予备案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宗教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送达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宗教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人员履职情况的监督管理。 宗教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宗教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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