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民宗局
实施依据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国家宗教局令2006年第3号)第四条:“宗教团体应当将其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自认定之日起20日内,报相应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第六条:“备案部门自收到宗教团体提交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已完成备案程序。”
前置条件 1、按照本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认定的;2、备案材料必需真实有效。
所需材料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表;备案人员户籍证明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45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工作日
受理地点 人民路88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120
投诉机构 办公室 投诉电话 0391-3569329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宗教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审查 2.审查责任:按照《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国家宗教局令2006年第3号)第五条、第七条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审核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宗教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决定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准予备案的,颁发备案通知;不予备案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宗教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送达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宗教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 宗教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宗教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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