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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监测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发改委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2006年3月29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1日执行。)第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检验测试单位对其依法进行节能检验测试,被检验测试单位不得拒绝。”
《河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河南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2006〕53号)第五条第一款:“省发展改革委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和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年初编制下达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监测(审计)计划。”第二款“能源利用监测(审计)计划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验测试单位依法进行,被检验测试单位不得拒绝。检验测试所需费用由省发展改革委从省人民政府安排的节能资金中列支,检验测试单位不得向被检验测试单位收费。”
《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河南省节能监察局的批复》(豫编〔2012〕13号)规定河南省节能监察局主要工作任务之一是“承担节能宣传、节能产品推广和能源利用监测工作。”
前置条件
年耗能在1万吨的重点用能企业
所需材料
无
征收(收费)标准
无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受理地点
人民路889号阳光大厦217房间
服务电话
0391—3569159
投诉机构
党建办
投诉电话
0391——3569387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制定检查计划
科学制订检查方案,计划,对检查进行部署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市节能减排工作办公室)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检查,听取汇报,对提供资料进行查询,深入现场进行检查、核实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市节能减排工作办公室)
发现问题
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意见,责令改正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市节能减排工作办公室)
处置意见
将查处的问题进行反馈,责令在规定期限内整改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市节能减排工作办公室)
检查报告
将整改后的报告归档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市节能减排工作办公室)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市节能减排工作办公室)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豫ICP备15003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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