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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宗教活动场所内新建或改建建筑物审批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民宗局
实施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二十五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前置条件
(1)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
(2)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符合该宗教的建筑规制、与该场所的环境相协调;
(3)符合国家有关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规定;
(4)施工期间能够基本保证信教群众开展宗教活动;
(5)有必要的建设资金。
所需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项目说明及理由等;
(2)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
(3)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性报告;
(4)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审核意见;
(5)有权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相关证明;
(6)保证宗教活动正常开展的情况说明;
(7)建设资金证明。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35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工作日
受理地点
人民路88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120
投诉机构
办公室
投诉电话
0391-3569329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宗教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审查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组织现场核查;依法举行听证,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组织专家评审或技术审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宗教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决定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准予批准的,出具文件;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宗教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送达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宗教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内新建或改建建筑物的监督管理。
宗教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宗教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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