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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公民民族成分变更
职权类别
行政确认
实施机构
市民宗局
实施依据
《国家民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分有关规定的通知》(民办发〔2009〕121号)第二条:“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分,须严格按照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办理。申请变更民族成分,应先向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文件。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应在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还应进行实地调查)后作出初审意见。初审同意后,上报地市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核实并签署审核意见。对其中符合变更条件的,再转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经逐级呈报地市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后办理变更手续。未经地市级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和地市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公安派出所不得办理公民民族成分变更手续。”
前置条件
1、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任何人不得以国家未确认的族称为自己的民族成份。
2、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3、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4、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5、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
6、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
所需材料
1、《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3份); 备注:
2、拟更改民族成份公民的父母亲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复印件(各1份);
3、户籍证明材料[户口簿首页(有编号和公安部门公章的一页)、父或母是少数民族成份的一页、拟更改民族成份公民本人一页,以上户口簿复印件需经派出所核对盖章](各1份)
4、经公证部门确认收养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5、办理时需携带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以便核对。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即办件
承诺时限
即办件
受理地点
人民路88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120
投诉机构
办公室
投诉电话
0391-3569329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民族科
审查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包括户口本、身份证、申请表等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提出初审意见。
民族科
决定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准予变更的,出具证明并签章;不予变更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民族科
送达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民族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民族科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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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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