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全国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贷款贴息复审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民宗局
实施依据     《财政部国家民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2〕139号)第八条:“民贸民品企业与承贷金融机构达成优惠利率贷款一致意见后,向其注册登记机关同级的地方民族部门提出申请,地方民族工作部门对企业资质、优惠利率贷款用途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的书面意见抄送地方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承贷金融机构。承贷金融机构据此向民贸民品企业发放贷款。”
    《河南省民委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申请贴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族〔2014〕14号)第五条:“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申请的审核程序。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与承贷金融机构达成优惠利率贷款一致意见并签订贷款合同后,按季于每季度结息日前15个工作日(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内(如遇节假日顺延),填制民贸民品贷款核实意见表,向县、市民族工作部门提出申请,报省民委备案,并将审核的书面意见抄送地方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承贷金融机构。”
前置条件 国定13个全国少数民族村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有符合条件的流动资金、技术改造资金贷款的
所需材料 1、制式审批表1式6份;
2、贷款合同、借据;
3、还息凭证。
4、其他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1工作日
受理地点 人民路88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120
投诉机构 办公室 投诉电话 0391-3569329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民族科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包括贷款合同、贴息审核表等材料);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民族科
报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准予转报的,将现场审查资料和复审意见报送省民委;不予转报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民族科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接受省民委监督,及时处理省民委反馈信息;加强对全国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贷款贴息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民族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民族科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豫ICP备15003971 焦公网安备号41080202000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