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审计监督
职权类别 行政检查
实施机构 市审计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受理地点 人民路889号市政大厦1304室 服务电话 0391-3569193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3569300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制定计划 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省政府批准。下达执行经批准后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实施 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处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计组组长审核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终结 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全过程材料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机关业务会议集体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监督整改 督促被审计对象按照审计意见和建议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逾期不整改的进行通报,同时依法采取相应处理、处罚措施。
公开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其他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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