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设立审核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民宗局
实施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十三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宗教团体在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前置条件 不违背《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四条;信教群众需要;有主持宗教活动的经宗教部门登记备案的神职人员;必要的资金;场所布局合理。
所需材料 宗教团体申请;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当地县(市区)政府意见;乡(镇、街道办)意见;拟任神职人员考察材料;筹备组成员基本情况;现有资金证明;拟设立场所建筑平面效果图;文物部门意见。以上材料为原件并加盖印章。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45天 承诺时限 10天
受理地点 人民路88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120
投诉机构 办公室 投诉电话 0391-3569329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宗教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审查 2.审查责任:按照《宗教事务条例》十四条规定和《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审核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组织现场核查;依法举行听证,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宗教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报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准予转报的,将现场审查资料和审核意见报送省宗教局;不予转报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宗教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送达 4.送达责任:将省宗教局印发的批准文件送达申请人;信息公开。 宗教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接受省宗教局监督,及时处理省宗教局反馈信息;对筹备设立寺观教堂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宗教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宗教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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