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机构 市审计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0年第571号修订)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7工作日 承诺时限 7工作日
受理地点 人民路889号市政大厦1304室 服务电话 0391-3569193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3569300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立案 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严重或重大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调查 审计组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要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并以审计组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审查 法规科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方面进行复核;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告知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决定 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执行 监督被审计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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