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作动态
行政体制改革与管理
事业单位改革与管理
监督检查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
电子政务
机关党建
政策法规
温馨提示:本网站现正改版,如有不当之处,敬请提出宝贵意见;给你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站内搜索:
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商务局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16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16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17修订)4、《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8年6号)第三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和指导全国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的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机构是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管理工作。
前置条件
无
所需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材料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2、外商投资企业的全体投资者(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承诺书》
3、全体投资者(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或外商投资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4、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5、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6、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7、获得符合规定的境外公司股权的境内企业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8、外商投资企业最终实际控制人股权架构图
征收(收费)标准
无
法定时限
3工作日
承诺时限
1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解放区(县)王褚街道 人民路889号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综合受理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450
投诉机构
焦作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督查投诉科
投诉电话
0391-3568555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行政事项服务科
审查
审查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行政事项服务科
决定
决定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
行政事项服务科
送达
送达责任:将办理结果送达申请人。
行政事项服务科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豫ICP备15003971
焦公网安备号41080202000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