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营主体备案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商务局
实施依据 1.《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令,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2.《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二手车交易市场及二手车经营企业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商建〔2014〕31号)“二手车流通企业备案备查下放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商务部门。”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1、焦作市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营企业备案登记表
2、企业申请
3、公司章程
4、法定代表人简历和身份证明
5、经营场所有效证明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7、可行性研究报告
8、市场管理规章制度
9、市场照片
10、公司承诺书
11、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副本)、拍卖师《资格证书》及复印件、二手车拍卖业务规则(拍卖企业提供)
征收(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5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解放区(县)王褚街道 人民路889号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综合受理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450
投诉机构 焦作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督查投诉科 投诉电话 0391-3568555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行政事项服务科
审查 审查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行政事项服务科
决定 决定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 行政事项服务科
送达 送达责任:将办理结果送达申请人。 行政事项服务科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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