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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批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市商务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 自2016年11月7日起施行)第十条:“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620号)第五条: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第七条: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前置条件
无
所需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银行资信证明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固定场所租赁证明
6、公司章程
7、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和其他各项经营管理制度
8、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人员履历证明
征收(收费)标准
无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7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解放区(县)王褚街道 人民路889号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综合受理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450
投诉机构
焦作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督查投诉科
投诉电话
0391-3568555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行政事项服务科
审查
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行政事项服务科
决定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行政事项服务科
送达
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行政事项服务科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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