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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耗在线监测
职权类别
行政检查
实施机构
市发改委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三十条第四款:“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耗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制度,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开展能源审计”。
《河南省节能监察办法》第五条:“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节能监察工作中的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和手段,建立能源利用信息监控系统,对被监察单位实施节能监察。”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第15号令)第十三条第一款“重点用能单位应当由能源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填报工作,并每年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第十五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结合现有能源管理信息化平台,加强能源计量基础能力建设,按照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求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提升能源管理信息化水平”。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第15号令)第三十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没有达到整改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前置条件
年耗能1万吨以的重点能耗企业
所需材料
无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受理地点
人民路889号阳光大厦217房间
服务电话
0391—3569159
投诉机构
党建办
投诉电话
0391——3569387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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