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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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制品生产企业散装水泥使用量达不到70%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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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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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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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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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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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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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21号)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散装水泥使用量达不到70%的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立方米混凝土100元、每吨砂浆200元或者每吨袋装水泥30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30000元。 不使用或者不完全使用散装水泥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由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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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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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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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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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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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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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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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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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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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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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路889号阳光大厦804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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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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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1-3569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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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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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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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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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1-3569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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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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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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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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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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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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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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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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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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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责任: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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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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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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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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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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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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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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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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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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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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