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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奖励
职权类别
行政奖励
实施机构
市民宗局
实施依据
《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河南省2010年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第四十六条:“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在促进民族团结、发展民族经济、文化教育等项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民族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前置条件
无
所需材料
无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受理地点
人民路889号阳光大厦B512室
服务电话
0391-3569730
投诉机构
办公室
投诉电话
0391-3569329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制定方案
1.决定责任:科学制定奖励评比实施方案,确定表彰的项目和名额,明确表彰的具体条件和要求;方案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核、省政府审批;实施前对社会公示。
民族科
受理审核
2.审核责任:受理申报单位和个人的推荐材料;审核材料是否符合奖励的条件和标准;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民族科
决定
3.决定责任:按程序研究决定;拟定表彰文件,单位负责人签发或报市政府批准后正式印发。
民族科
表彰
4.表彰责任:召开表彰会议予以表彰或将表彰文件送达申请单位或个人,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民族科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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