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奖励
职权类别 行政奖励
实施机构 市民宗局
实施依据   《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河南省2010年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第四十六条:“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在促进民族团结、发展民族经济、文化教育等项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民族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受理地点 人民路889号阳光大厦B512室 服务电话 0391-3569730
投诉机构 办公室 投诉电话 0391-3569329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制定方案 1.决定责任:科学制定奖励评比实施方案,确定表彰的项目和名额,明确表彰的具体条件和要求;方案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核、省政府审批;实施前对社会公示。 民族科
受理审核 2.审核责任:受理申报单位和个人的推荐材料;审核材料是否符合奖励的条件和标准;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民族科
决定 3.决定责任:按程序研究决定;拟定表彰文件,单位负责人签发或报市政府批准后正式印发。 民族科
表彰 4.表彰责任:召开表彰会议予以表彰或将表彰文件送达申请单位或个人,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民族科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豫ICP备15003971 焦公网安备号41080202000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