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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财政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四条
前置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二)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所需材料
1.投诉书2.授权委托书
征收(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30工作日
承诺时限
30工作日
受理地点
人民路东段3399号财政局
服务电话
0391-8866638
投诉机构
驻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
0391-8866635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申请
投诉人准备投诉材料到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进行投诉申请。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受理
收到供应商投诉书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投诉人。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调查
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也可以组织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当面进行质证。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决定
自受理投诉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决定,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并加盖印章,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送达
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6.公告责任:投诉处理结果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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