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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毕业生就业服务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人社局
实施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信息数据库,全面实行实名制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就业服务平台要及时主动与实名登记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联系,摸清就业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第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深入用人单位进行政策宣传,引导用人单位履行社会责任,挖掘就业岗位吸纳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豫政 〔2011〕67号)“(二十三)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各地要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允许高校毕业生在就(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简化高校毕业生就业程序。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按照《河南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完善和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登记实名制,为已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对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纳入户籍所在地失业人员统一管理,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要进一步完善就业登记办法,建立就业登记、失业登记与劳动合同管理、社会保险费缴纳和享受待遇联动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做好高校毕业生毕业前后的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工作。”
前置条件
无
所需材料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属于普通毕业生的,审查《就业协议书》(加盖学校、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盖章)、《就业报到证》(省外院校毕业生);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属于择业期内普通高校毕业生的,在就业协议书上加盖高校毕业生流动专用章;前往市直企业或县区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办理《普通院校毕业生就业介绍信》,随档案一同转企业或县区;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即办
承诺时限
即办
受理地点
人民路809号阳光大厦B座展览中心三楼
服务电话
0391-2118717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2118818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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