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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企业录用职工备案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人社局
实施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4年第23号修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前置条件
无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受理地点
焦作市解放区(县)王褚街道 人民路889号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人社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432
投诉机构
市政务服务与大数据局
投诉电话
0391-3568432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行政事项服务科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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