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职权类别 行政确认
实施机构 市财政局
实施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
前置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所需材料 1.申请报告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3.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4.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5.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6.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7.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135工作日 承诺时限 45工作日
受理地点 人民路东段3399号财政局 服务电话 0391-8866650
投诉机构 驻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 0391-8866635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申请 单位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报送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税政与条法科
受理 税务机关对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 税政与条法科
审核 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联合审查。 税政与条法科
决定 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联合发文确认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 税政与条法科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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