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未编制防突专项设计或新水平、新采区未经政府部门验收而移交生产的处罚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机构 市工信局
实施依据 "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9号)(2013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
    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必须经当地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防突专项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得移交生产。”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焦政办〔2015〕148号)"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受理地点 人民路889号市委市政府办公大楼1103室煤炭工业科 服务电话 0391-3569418
投诉机构 政策法规科 投诉电话 0391-3569401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统计调查对象拒报,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拒绝、阻碍统计检查等违法行为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煤炭工业科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煤炭工业科
审查 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煤炭工业科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煤炭工业科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煤炭工业科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煤炭工业科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煤炭工业科
其他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煤炭工业科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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