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未经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的处罚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机构 市工信局
实施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十一条: 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暂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应当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和安全技术规定;整改结束后要求恢复生产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自收到恢复生产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验收完毕;验收合格的,经组织验收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有关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报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颁发证照的部门发还证照,煤矿方可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受理地点 人民路889号市委市政府办公大楼1103室煤炭工业科 服务电话 0391-3569418
投诉机构 政策法规科 投诉电话 0391-3569401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统计调查对象拒报,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拒绝、阻碍统计检查等违法行为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煤炭工业科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煤炭工业科
审查 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煤炭工业科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煤炭工业科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煤炭工业科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煤炭工业科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煤炭工业科
其他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煤炭工业科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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