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不按规定上报的处罚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机构 市工信局
实施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焦政办〔2015〕148号)"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受理地点 人民路889号市委市政府办公大楼1103室煤炭工业科 服务电话 0391-3569418
投诉机构 政策法规科 投诉电话 0391-3569401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统计调查对象拒报,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拒绝、阻碍统计检查等违法行为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煤炭工业科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煤炭工业科
审查 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煤炭工业科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煤炭工业科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煤炭工业科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煤炭工业科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煤炭工业科
其他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煤炭工业科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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