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二级裁判员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行贿受贿,执法不公;在重要比赛中,出现明显错判、漏判,造成恶劣影响的处罚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机构 市体育局
实施依据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体竞字〔1999〕153号)第三十八条:“凡裁判员有下列情节者,给予撤销技术等级称号,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分:(一)行贿受贿,执法不公;(二)在重要比赛中,出现明显错判、漏判,造成恶劣影响;(三)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第十条:“熟悉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能够比较准确运用,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任三级裁判员满两年,并且至少三次在县级体育比赛中担任裁判工作的,可以申报本项目二级裁判员,由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第三十六条:“……裁判员被停止裁判工作两年、撤销技术等级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罚由竞赛组委会报该裁判员审批单位批准,由该审批单位发出通报。”第三十七条:“……凡在比赛中执法不公,有意偏袒一方,妨碍公正执法者,停止裁判工作两年。”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7工作日 承诺时限 5工作日
受理地点 丰收路太极体育中心市体育局 服务电话 0391-3996522
投诉机构 党的建设工作办公室 投诉电话 0391-3936439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二级裁判员行贿受贿,执法不公等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竞赛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竞赛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审查 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竞赛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竞赛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竞赛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竞赛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竞赛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竞赛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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