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擅自开发、利用、复制、转借、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实施机构
|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二)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三)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 《河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7号)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擅自开发、利用、复制或者转借汇交的测绘成果的,由县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前置条件
|
无
|
所需材料
|
无
|
征收(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
承诺时限
|
|
受理地点
|
焦东路3188号市国土资源局B207室、B215室
|
服务电话
|
0391-8786276、0391-8786232
|
投诉机构
|
监察室
|
投诉电话
|
0391-8786236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承办科室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等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地籍与测绘管理科,执法监察科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地籍与测绘管理科,执法监察科
|
审查
|
3.审查责任:执法监察科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地籍与测绘管理科,执法监察科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地籍与测绘管理科,执法监察科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地籍与测绘管理科,执法监察科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地籍与测绘管理科,执法监察科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地籍与测绘管理科,执法监察科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地籍与测绘管理科,执法监察科
|
流程图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