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的处罚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机构 市人社局
实施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23号令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1、投诉时投诉人应递交(填写)投诉文书,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②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③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2、投诉人应提供能够证明与被投诉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等证据材料,并提供权益受到侵害的相关证据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受理地点 焦东南路劳动大厦12楼 服务电话 0391-3997219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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