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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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发生错绘、漏绘、泄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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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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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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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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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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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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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发生错绘、漏绘、泄密,危害国家主权或者安全,损害国家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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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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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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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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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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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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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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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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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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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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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东路3188号市国土资源局B207室、B21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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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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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1-8786276、0391-8786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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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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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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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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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1-8786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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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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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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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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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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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发生错绘、漏绘、泄密等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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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与测绘管理科,执法监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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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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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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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与测绘管理科,执法监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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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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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执法监察科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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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与测绘管理科,执法监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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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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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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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与测绘管理科,执法监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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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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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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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与测绘管理科,执法监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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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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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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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与测绘管理科,执法监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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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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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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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与测绘管理科,执法监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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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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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与测绘管理科,执法监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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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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