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排污费缓缴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实施依据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排污者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排污费的,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缴费通知单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排污费…”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排污费缓缴申请及相关佐证资料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7日 承诺时限 7日
受理地点 人民路88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441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2990611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行政事项服务科
审查 2.审核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组织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根据需要报财政、发改部门。 焦作市环境监察支队
决定 3.依法作出决定;符合减免条件的,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作出减免决定,制发减免批复文件;符合缓缴条件的,制发缓缴批复文件;不予减免缓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焦作市环境监察支队
送达 4.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会同财政、发改等部门每半年公告一次批准减免或缓缴排污费的排污者名单。 行政事项服务科
事后监管 5.对排污企业持续进行监管,对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责令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排污费,并处所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确保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 焦作市环境监察支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焦作市环境监察支队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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