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职权类别 行政检查
实施机构 市河务局
实施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八条:“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第三十条第一款:“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水利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黄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三款:“黄委具有水利建设主管职能的直属单位设置的黄河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为监督站),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黄河水利工程建设实施安全监督,业务上接受黄河流域分站的指导。”
第十二条第六款:“监督站安全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
(六)开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检查活动,”
第十七条:“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对参建单位及人员的有关安全资质(资格)进行复核,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安全管理体系及安全生产行为进行检查;
(二)检查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有关安全管理文件及技术资料是否符合规定;
(三)检查有度汛任务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制定安全度汛方案及方案落实情况;
(四)委托有关检验、检测机构对工程有关设施和部位等进行必要的安全检验检测;
(五)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对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等,责成有关单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对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机构的检查处理决定,被检查单位应当立即落实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检查机构。责令停工的,应当经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1、安全组织机构及生产责任制;
2、安全管理人员证件;
3、安全管理制度、应急救援预案等;
4、安全操作规程;
5、安全检查及教育培训记录;
6、特种作业人员及农民工等用工管理;
7、现场的安全用电、防火、高处作业等管理;
8、机械设备管理。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受理地点 焦作市山阳区丰收路2039号焦作河务局工务科 服务电话 0391-3612188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3612171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检查 1.检查责任:工务科(安全监督科)进行现场检查,可以采取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明查与暗查等方式进行。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现场检查可以查阅相关资料,根据需要现场采集样品或复印相关材料,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 工务科
处置 2.处置责任:工务科、工务科(安全监督科)对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依法依规提出处理建议。 工务科
公开 3.公开责任:工务科、工务科(安全监督科)依法、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工务科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工务科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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