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作动态
行政体制改革与管理
事业单位改革与管理
监督检查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
电子政务
机关党建
政策法规
温馨提示:本网站现正改版,如有不当之处,敬请提出宝贵意见;给你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站内搜索:
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职权类别
行政检查
实施机构
市交通局
实施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43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46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47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第4号)第4条 :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工程质量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前款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10工作日
受理地点
市解放西路4号市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站
服务电话
15139115357
投诉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2139378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制定方案
1.决定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对检查目的、检查安排、检查方式、检查要求进行部署;根据工作需要或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年度检查等检查方式。
焦作市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站
现场检查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施工内业资料;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实地检查。
焦作市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站
决定
3.决定责任: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报单位负责人批准,作出处理决定;召开检查情况反馈会,通报检查情况。
焦作市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站
督促整改
4.督促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所查处隐患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逾期不整改的进行通报。
焦作市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站
持续监管
5.监管责任:接到整改报告后,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整改不彻底的继续监督整改、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
焦作市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站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焦作市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站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豫ICP备15003971
焦公网安备号41080202000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