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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审核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公安局
实施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第十二条: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公安机关审核,持审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前置条件 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564号令)第八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三)……;(四)……;(五)……。”
所需材料 公安部《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九条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二)……;(三)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简历,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四)……;(五)……;(六)……;(七)……。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或者外资独资经营的保安服务公司(以下统称外资保安服务公司),除了向公安机关提交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二)……;(三)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外国人的,须提供在所属国家或者地区无被刑事处罚记录证明(原居住地警察机构出具并经公证机关公证)、5年以上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在华取得的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重新申请保安服务许可证,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为外国人的,除需提交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外国人就业证复印件。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15工作日 承诺时限 7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解放区(县)王褚街道 人民路889号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综合受理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448
投诉机构 焦作市行政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投诉电话 0391-3568555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行政事项服务科
审查 按照《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九、 十一条的规定进行材料审核;根据需要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内保大队
决定 依法作出决定;符合规定的,报省公安厅审批;不符合规定的,书面说明理由。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内保大队
送达 对符合条件的,省公安厅办理变更手续,收回原《保安服务许可证》,换发新《保安服务许可证》;省辖市公安局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行政事项服务科
监管 指导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其整改。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内保大队
其他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内保大队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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