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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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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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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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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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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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河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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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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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水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监督检查责任。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监督检查职责,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明确其下属管理机构的具体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十六条:“监督检查一般采用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水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进行。可以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 《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六条:“河道主管机关应定期对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进行检查,凡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应提出限期改建的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河道主管机关应对其是否符合同意书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情况。如发现未按审查同意书或经审核的施工安排的要求进行施工的,或者出现涉及江河防洪与建设项目防汛安全方面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意见,建设单位必须执行;遇重大问题,应同时抄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河道主管机关应定期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进行检查,凡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应提出限期改建的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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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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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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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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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行政许可文件; 2、许可事项情况说明; 3、日常管理材料; 4、从事水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其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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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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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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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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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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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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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山阳区丰收路2039号焦作河务局水政水资源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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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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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1-3612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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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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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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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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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1-3612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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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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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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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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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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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责任:水政水资源科(水政监察支队)、工务科、防汛办公室进行现场检查,可以采取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明查与暗查等方式进行。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现场检查可以查阅相关资料,根据需要现场采集样品或复印相关材料,填写现场检查记录,被许可人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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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水资源科(水政监察支队),工务科,防汛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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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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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责任:水政水资源科(水政监察支队)、工务科、防汛办公室对存在违法问题的,依法依规提出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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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水资源科(水政监察支队),工务科,防汛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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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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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责任:水政水资源科(水政监察支队)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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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水资源科(水政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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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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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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