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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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水法的行为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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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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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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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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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河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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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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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第九条第(三)项:“水政监察队伍的主要职责是: 3、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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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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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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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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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人证明或个人有关信息; 2、检查事项相关的审批材料; 3、检查事项的情况说明; 4、检查现场、照片及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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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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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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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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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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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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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山阳区丰收路2039号焦作河务局水政水资源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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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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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1-3612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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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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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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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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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1-3612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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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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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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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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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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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责任:水政水资源科(水政监察支队)、工务科、防汛办公室进行现场检查,可以采取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明查与暗查等方式进行。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现场检查可以查阅相关资料,根据需要现场采集样品或复印相关材料,填写现场检查记录,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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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水资源科(水政监察支队),工务科,防汛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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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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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责任:水政水资源科(水政监察支队)会同工务科、防汛办公室对存在违法问题的,依法依规提出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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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水资源科(水政监察支队),工务科,防汛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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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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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责任:水政水资源科(水政监察支队)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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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水资源科(水政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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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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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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