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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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筑物和设施的竣工检验、验收合格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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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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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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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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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河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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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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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二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后,应经河道主管机关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黄河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应当通知其主管单位限期处理,工程处理的费用由工程主管单位承担。 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设施,施工时,应接受当地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对施工质量的监督,跨汛期施工的工程项目,应制定施工渡汛方案,报经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工程竣工后,必须经黄河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并服从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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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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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后,应经河道主管机关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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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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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竣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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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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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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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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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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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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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山阳区丰收路2039号焦作河务局水政水资源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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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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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1-3612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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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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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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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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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1-3612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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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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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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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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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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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责任:水政水资源科(水政监察支队)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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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水资源科(水政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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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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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责任:工务科、防汛办公室、水政水资源科(水政监察支队)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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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水资源科(水政监察支队),工务科,防汛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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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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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责任:经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决定,给予决定文件(对于不予行政确认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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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水资源科(水政监察支队),工务科,防汛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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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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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责任:水政水资源科(水政监察支队)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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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水资源科(水政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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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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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责任:水政水资源科(水政监察支队)登记并留存档案,并组织检查是否在确认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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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水资源科(水政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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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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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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