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在堤顶行驶履带机动车辆或因雨雪堤顶泥泞期间行驶车辆,造成堤面破坏的处罚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机构 市河务局
实施依据 《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县级以上黄河河务部门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具体罚款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另行制定。”。
《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六)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条例》第六章的规定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给予行政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外,对其中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六)在堤顶行驶履带机动车辆或因雨雪堤顶泥泞期间行驶车辆,造成堤面破坏的,每米罚款五元。
罚款金额二千元以下的由县级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由市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五千元以上的由省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受理地点 焦作市山阳区丰收路2039号焦作河务局水政水资源科 服务电话 0391-3612183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3612188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立案 立案责任:水政水资源科(水政监察支队)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水政水资源科(水政监察支队)
调查 调查责任:水政水资源科(水政监察支队)会同工务科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水政水资源科(水政监察支队),工务科
审查 审查责任:水政水资源科(水政监察支队)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水政水资源科(水政监察支队)
告知 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水政水资源科(水政监察支队)
决定 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水政水资源科(水政监察支队)
送达 送达责任:7日内,水政水资源科(水政监察支队)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水政水资源科(水政监察支队)
执行 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水政水资源科(水政监察支队)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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