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处罚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机构 市河务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一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流域管理机构决定〈防洪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权限的通知》(水利部水政法〔1999〕231号)。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受理地点 焦作市山阳区丰收路2039号焦作河务局水政水资源科 服务电话 0391-3612183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3612188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立案 立案责任:水政水资源科(水政监察支队)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水政水资源科(水政监察支队)
调查 调查责任:水政水资源科(水政监察支队)会同工务科、防汛办公室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水政水资源科(水政监察支队),工务科,防汛办公室
审查 审查责任:水政水资源科(水政监察支队)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水政水资源科(水政监察支队)
告知 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水政水资源科(水政监察支队)
决定 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水政水资源科(水政监察支队)
送达 送达责任:7日内,水政水资源科(水政监察支队)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水政水资源科(水政监察支队)
执行 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水政水资源科(水政监察支队)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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