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排污许可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2013年9月26日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对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制度。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省和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确定,并定期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公告。
前置条件 建设项目取得环评批复文件或通过清理整改备案。
所需材料 《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第十七条:排污单位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有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装置,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二)有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主要承诺内容包括: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按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控制污染物排放;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等;(三)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排污口和监测孔规范化设置的情况说明;(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号,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五)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还应提供纳污范围、纳污企业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上述材料可适当简化。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0日 承诺时限 12日
受理地点 人民路88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441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2990611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行政事项服务科
审查 2.按照《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十三条进行审查;根据需要组织现场核查;组织技术审查;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焦作市环境安全管理与应急中心,焦作市危废辐射环境管理中心,行政事项服务科,污染防治科,大气土壤污染防治科,环境影响评价科
决定 3.依法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排污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行政事项服务科
送达 4.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行政事项服务科
事后监管 5.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被许可人按照许可证核定的种类、范围从事排污活动。 焦作市环境监察支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事项服务科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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