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虚假填报或者篡改上报的水文监测数据、取用水量数据或者水库运行情况等资料的处罚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机构 市河务局
实施依据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用水单位或者水库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虚假填报或者篡改上报的水文监测数据、取用水量数据或者水库运行情况等资料的;”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受理地点 焦作市山阳区丰收路2039号焦作河务局水政水资源科 服务电话 0391-3612183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3612188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立案 立案责任:水政水资源科(水政监察支队)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水政水资源科(水政监察支队)
调查 调查责任:水政水资源科(水政监察支队)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水政水资源科(水政监察支队)
审查 审查责任:水政水资源科(水政监察支队)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水政水资源科(水政监察支队)
告知 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水政水资源科(水政监察支队)
决定 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水政水资源科(水政监察支队)
执行 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水政水资源科(水政监察支队)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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