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批准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市河务局
实施依据 《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四)项:“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申请人需要如实提交下列相应资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一式三份、申请人应对复印件加盖印章),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申请书;
2.申请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居民身份证;
3.活动实施方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活动地点、期限、安排和概况; 
(2)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或工程情况;
(3)防洪度汛措施及责任制;
(4)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的影响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5)平面布置图;
4.现场清理复原方案及承诺书;
5.涉及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林业(湿地)、环保、农业、取水、规划等有关部门的,应当提供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明确意见;
6.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提供有关协议。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山阳区丰收路2039号焦作河务局水政水资源科 服务电话 0391-3612185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3612188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受理责任:行政许可办公室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水政水资源科(水政监察支队)
审查 审查责任:行政许可办公室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召开行政许可审查会议,提出审查意见。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权;依法应当听证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依法需要现场核查、听证、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水政水资源科(水政监察支队)
决定 决定责任: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作出决定;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水政水资源科(水政监察支队)
送达 送达责任:行政许可办公室制作送达文书;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当事人;对于准予许可决定,应当公开供公众查询。 水政水资源科(水政监察支队)
监管 事后监管责任:水政水资源科(水政监察支队)、工务科、防汛办公室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准予行政许可事项是否影响防汛及防洪工程安全情况监督检查。 水政水资源科(水政监察支队),工务科,防汛办公室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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