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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向法律援助案件承办律师或其他人员支付办案补贴
职权类别
行政给付
实施机构
市司法局
实施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二十四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结案材料后,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
前置条件
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案件已结案,并且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齐全。
所需材料
法律援助案件卷宗(原件和复印件)
征收(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1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法律援助中心(焦作市山阳区解放东路11号)
服务电话
0391-3914111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3569895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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