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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市气象局
实施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附件第378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实施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市)气象主管机构。
《河南省气象条例》(2001年3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气象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条第一款:“从事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的单位,应当经省或省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进行资质认定。”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第六条:“ 对施放气球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按规定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第十一条第二款:“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认定机构申请延续。认定机构应当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35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工作日
受理地点
人民路88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气象局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43
投诉机构
政策法规科
投诉电话
0391-3905107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行政事项服务科
审查
2.审查责任:负责材料审查;根据需要组织现场核查;提出初步意见。
行政事项服务科
决定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行政事项服务科
送达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行政事项服务科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施放气球单位的监督管理与安全检查。
执法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队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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