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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处罚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机构
市粮食物资局
实施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2016年2月6日第二次修订)第四十条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15工作日
承诺时限
5工作日
受理地点
丰收中路2699号焦作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304室、202室
服务电话
0391-2556311
投诉机构
焦作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机关纪委
投诉电话
0391-2556388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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