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处罚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机构 市粮食物资局
实施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2016年2月6日第二次修订)第四十条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15工作日 承诺时限 5工作日
受理地点 丰收中路2699号焦作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304室、202室 服务电话 0391-2556311
投诉机构 焦作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机关纪委 投诉电话 0391-2556388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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