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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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能效标识计量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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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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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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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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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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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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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132号令)第十六条第一款:“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情况、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能源效率实施监督检查。 ”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令2016年第35号)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2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所辖区域内能效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第十八条第二款:“地方质检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能效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验证管理,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通报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并通知授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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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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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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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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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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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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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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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收路169号市质监局21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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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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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1-2108853、2108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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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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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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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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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1-2108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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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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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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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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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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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制定检查计划,对检查目的、检查安排、检查方式、检查要求进行部署;根据工作需要或实际情况,采取巡查、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检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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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科,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解放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山阳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站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马村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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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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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采取查阅档案、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形成检查意见、整改建议等相应文书,并将检查意见反馈被检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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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科,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解放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山阳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站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马村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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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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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有关单位对所查处问题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逾期不整改的按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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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科,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解放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山阳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站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马村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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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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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整改报告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回访,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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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科,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解放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山阳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站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马村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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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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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科,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解放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山阳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站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马村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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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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