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追缴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
职权类别 行政强制
实施机构 市公安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第一百六十九条:“追缴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但是,追缴的财物应当退还被侵害人的,公安派出所可以追缴。”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各城区派出所(分局)、各警种支队、公安消防支队 服务电话 服务电话:110
投诉机构 投诉机构:市公安局监督部督察支队 投诉电话 0391-2042291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决定 1.决定责任:实施前须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各城区派出所(分局)、各警种支队、公安消防支队
执行 2.执行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当事人不在场的,由见证人和办案人民警察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制作《追缴物品清单》,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各城区派出所(分局)、各警种支队、公安消防支队
处理 3.处理责任: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及时查清事实,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各城区派出所(分局)、各警种支队、公安消防支队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对依法追缴的财物,公安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挪用、调换或者损毁。 各城区派出所(分局)、各警种支队、公安消防支队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各城区派出所(分局)、各警种支队、公安消防支队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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