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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许可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市公安局
实施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三十五条:“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实施前款规定的爆破作业,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企业进行监理,由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安全警戒。”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5.1.2: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及下列材料:
a)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单位持有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b)设计施工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爆破作业合同;
c)安全评估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评估合同;
d)安全监理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监理合同;
e)安全评估单位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的安全评估报告。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0日
承诺时限
10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解放区王褚街道 人民路889号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综合受理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448
投诉机构
焦作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投诉电话
0391-3568555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三十五条进行审查;技术审查和现场查勘、测试;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行当事人;信息公开。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规爆破作业行为,依法查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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