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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淫秽物品鉴定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公安局
实施依据
《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关于鉴定淫秽录像带、淫秽图片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出联〔1993〕第1号)第一条:“办理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案件中,对查获的录像带、图片、扑克、手抄本等,需审查认定是否为淫秽物品的,国内出版单位正式出版发行的录像带、图片等出版物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管理部门、音像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鉴定;其他由地、市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鉴定……”
《公安部对<关于鉴定淫秽物品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公复〔1998〕8号):“各地公安机关查获的物品,需审查认定是否为淫秽物品的,可以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鉴定工作;当事人提出不同意见需要重新鉴定的,由上一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会同同级新闻出版、音像归口管理等部门重新鉴定。”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各城区派出所(分局)治安管理大队
服务电话
服务电话:110
投诉机构
投诉机构:市公安局监督部督察支队
投诉电话
0391-2042291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各城区派出所(分局)治安管理大队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包括办案单位委托书、鉴定物品目录、鉴定内容载体等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各城区派出所(分局)治安管理大队
决定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出具淫秽物品鉴定意见、淫秽物品鉴定书和统一保管清单;当事人提出不同意见需要重新鉴定的,由上一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会同同级新闻出版、音像归口管理等部门重新鉴定。
各城区派出所(分局)治安管理大队
送达
4.送达责任:将鉴定意见、鉴定书和保管清单送达委托人。
各城区派出所(分局)治安管理大队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淫秽物品的查处;对经鉴定确认为淫秽物品的存入专门库房集中保管并适时统一销毁,对于不构成淫秽物品的返还委托单位。
各城区派出所(分局)治安管理大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各城区派出所(分局)治安管理大队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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