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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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的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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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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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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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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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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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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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第十七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河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7号)第二十二条:“省辖市、县(市、区)测绘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利用的审批:(一)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国家四等以下(不含四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数据、图件;(二)1∶500、1∶1000、1∶2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三)省辖市、县(市、区)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信息;(四)省测绘主管部门规定由省辖市或者县(市、区)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其他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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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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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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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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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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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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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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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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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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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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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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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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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中路88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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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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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1-3568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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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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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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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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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1-8786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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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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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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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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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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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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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与测绘管理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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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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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包括首次申请使用基础测绘成果注册登记表、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证明函等材料),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需要现场核查的,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提出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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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与测绘管理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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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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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拟定《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与利用的通知》;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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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与测绘管理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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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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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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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与测绘管理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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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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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成果使用单位采取必要有效措施管理好测绘成果,确保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防止测绘成果丢失、灭失和失泄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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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与测绘管理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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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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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与测绘管理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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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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